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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归属

滨湖区律师文集 08-10 391

对于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已受领交付的买受 人优先于未被交付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优先于后支付价款的买受人, 且不考虑支付价款数额的多少,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均未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 在先的买受人优于合同成立在后的买受人。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种具体情 形:其一,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仅支付部分价款,而后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如何处理?根据立法者解释,多重买卖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出 卖人认为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避免 问题复杂化,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时,不再考量支付价款的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 先后为准。其二,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买受人行使请 求权的时间先后,以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时间先后,确 定先行行使请求权的买受人的合同权利。①
2.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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