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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价款约定不明的集中情况

合同纠纷 04-06 528

1.买卖合同中对价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
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价款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以就合同 价款协议补充。补充协议可以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买卖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当事人在补充协议里未提及的事项,如返还运费、支付补偿款等,若在后续诉讼中进行主张,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当事人未协议补充合同价款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均未对合同价款作出明确约定时,依据《合同 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 条第2款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而在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价款作出明确约定,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时,双 方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会通过 合同的其他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行为所体现出的内心真意及履行地的交易 习惯等认定买卖合同的价款;部分人民法院会参考订立买卖合同时履行地标的物 的成本价格及平均利润率以确定买卖合同的价款,且多数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时,会参考相关评估机构对标的物市场价格出具的估价报告或履行 地的其他同类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价格。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标的物,则应按照规定价格确定合同价款。
3.逾期货款利息
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作出约定时,若买受人逾期 支付价款,部分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价款之后,即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之日或 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之日为起息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 货款的利息。
4.未约定价款不应视为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其为无偿 赠与的,人民法院通常在肯定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认为由于买卖合 同具有有偿性,当事人不能当然对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部分无偿享有所有权。除 非当事人能出示证据证明该部分合同内容应为无偿,否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将未 约定价款部分视为赠与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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