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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合同纠纷 04-08 637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 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法。重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重婚或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纠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重婚 或与他人同居,对方当事人一般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一 般而言,若当事人在与原配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 或者已经提交计生部门新生儿信息表,法院则认定构成重婚。若当事人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有配 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人民法院则认定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此,人民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 能,因此可准予离婚。
其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如夫妻感情 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综上,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 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妍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 准则。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 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 成虐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虐待和 遗弃的存在,则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情况。若夫妻间感情 较好,因个别事项引起事实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而且情节不严重,应当在赔礼 道歉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和好。若夫妻间感情不好,长期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 严重伤害了夫妻间感情,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相应证据,查明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等 恶习的程度。若程度较轻,则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等因素,在夫妻感情没 有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判决不准予离婚,而是注重调解和好,给予当事人一次悔过 自新的机会。若程度较重,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屡教不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 妻难以共同生活,确无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 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人民法院在适用此项规定时,一般会注意以下问题: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 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 而居。若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 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即,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 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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