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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双方理解不一致如何处理

企业法律服务 04-07 481

合同内容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是除买卖合同成立 必须具备的标的物和及标的物数量两项内容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未对标的物质 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其他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 情形,《合同法》第61条针对该类情形规定了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人民法院在案 件审理中,首先,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在合同生效后就合同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的 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并就补充协议内容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次,在当事人未 就相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时,人民法院需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 事人权利、义务。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交易中没有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价 款、履行地点等,但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与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如果足以推知双 方已就涉案交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认定双方已就买卖合同内容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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