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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伙关系的认定及其与商事合伙关系的区别

企业法律服务 11-15 408

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所形成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
一、合伙关系的种类:
1.商事合伙关系。商事合伙(又称“企业型合伙”),即根据《合伙企业法》所规定而形成的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2.民事合伙关系(又称“契约型合伙”),即受《民法典》调整的合伙关系。
二、民事合伙关系的认定:
1.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协议(合伙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三、民事合伙中关于”共同事业目的”的认定:
1.所有合伙人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
2.事业目的可以是盈利性,也可以是非营利性。
四、民事合伙中关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认定:
1.所有合伙人共享合伙经营之利益;
2.所有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民法典》;后者适用《合伙企业法》。
2.合同成立条件不同。民事合伙为非要式合同,即不以签署书面合伙合同为要件;商事合伙的成立以签署书面合伙协议为前提。
3.形成的组织性程度不同。民事合伙组织性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较为松散(松散型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商事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对外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清偿顺序不同)。民事合伙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所有合伙人以包括合伙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事合伙中,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关系的终止原因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另有约定除外);后者即时发生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时,并不必然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如令其退伙,合伙企业不必然终止)。
6.对于劳务出资的规定、要求不同。前者对合伙人劳务出资没有具体要求;后者对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7.对于合伙期限约定不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在合伙期限约定不明时,属于不定期合伙,所有合伙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伙合同;对于不定期限的合伙企业,不得随意终止,但是可以允许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下自行退伙。
8.纳税主体资格不同。前者不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己分别纳税;后者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
9.合伙终止后分配财产的方式不同。前者详见《民法典》978条之规定;后者详见《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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