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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纠纷 04-08 554

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有很多,随着社会的不不断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情况越来越多,法律法规很难将准予离婚的情况一一列 举。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该 意见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类:
其一是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精神方面的疾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 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 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其二是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 共同生活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三是包办、买 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四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其三是违反道德或法律方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六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二是一方与他 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 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6个月后又起 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三是一方有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四是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 不谅解的;五是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的;六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其四是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指前三类没有列举的其他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此为兜底条款,非常广泛,没有限制,凡是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的事由,都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如诬陷、诽谤他方配偶,或他方配偶之亲 属;殴打、伤害他方配偶之亲属;不顾家庭经济收人情况,讲排场,挥霍浪费等。① 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几十年之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 备一定的感情基础,没有重大过错,且双方当事人上有年迈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子 女,则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在生活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双方齐心协力 共同奋斗,困难总会过去,在是否离婚问题上应正视并勇于承担家庭责任考虑到父 母安享晚年和子女健康成长,冷静思考、慎重决定。因此,双方夫妻感情仍有修复的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1条的案件也为多数。 针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形,人民法院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 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如何。“草率结婚”属于婚姻基础比较薄弱的一类。但是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要素不只是婚姻基础这一个方面,还包括上述提到的婚后 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其他方面,法院不能单以草 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为由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而是应该综 合考虑多种要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最终作出判断。因此,人民法院对草率结婚的 案件,采取慎重的态度,查明婚姻当事人草率结婚的具体原因和婚后感情,妥善处 理。①若当事人经人介绍,相识一个多月后,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办理结婚 手续,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则人民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 准予离婚。
针对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情形,若双方原来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则 人民法院一般会做调解工作,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判决不准予离婚;若一 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 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若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 情,则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有维系婚姻的愿望,双方存在和 好的基础,则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针对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情形,尤其是一方犯有特定罪名,如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等,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一方的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准予离婚。若一方主张离婚,另一 方坚决不同意,则法院认为原告应该给予被告刑满后修复感情的机会,只要原、被 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相互谅解、相互关心、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加强夫妻 间感情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处理好家庭经济开支及与其他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问 题,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此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 未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 准于离婚。《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4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 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对于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 系的离婚诉讼采取准予离婚的态度,是为了尽早结束已经名存实亡达两年以上的 婚姻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若夫妻一方自下落不明、与家庭无通信联 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为止,期间已满两年,无须经过申请宣告失踪的 程序,则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一 方当事人已经依《民法总则》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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