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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彩礼的认定

滨湖区律师文集 05-12 481

按照我国民间婚俗,男女正式缔结婚姻之前,一般会订立婚约,亦称为订婚。为 追求婚姻顺利缔结,在婚姻关系缔结前,男女双方家庭往往会进行一些财物往来, 俗称彩礼。彩礼的给付情况取决于当地习俗,一般是男方及其家庭给付给女方及 其家庭,可能体现为现金、贵重金属、车辆等。男方给付的财产可能来源于男方个 人,也可能来源于男方家庭共有财产、亲属财产,甚至可能是男方家庭对外举债给 付。给付的财产可能归于女方父母所有,可能归于女方个人,也可能用于婚礼举办、 婚后共同生活等。因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的界定一般不 限于缔结或者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方个人。
彩礼给付在性质上属于赠与行为,即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但其与双方父母主 动、自愿赠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财产的行为不同,彩礼给付可能给男方家庭带来较 大负担,甚至为追求婚姻缔结的结果,存在男方家庭出于无奈,被迫举债给付彩礼 的情况。对此,有观点认为可以视彩礼给付为附义务赠与,即接受彩礼的女方(女 方家庭)应履行婚姻缔结的义务,否则,赠与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撤销赠与;反对观点则认为婚姻结应建文在夫麦感情基础之上 将彩礼给付行为视为以婚姻结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有将金钱视为维系婚姻关系筹码的嫌疑,与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一贯坚持的原则和精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在处理彩礼纠纷问题时,需要视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接受方应该返还彩礼;形成婚姻关系,接收方 原则 上无须返还彩礼。①而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男女双方既已对离婚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自然是双 方已经形成婚姻关系,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观点,某些特殊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也可能涉及彩礼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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