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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认定问题

滨湖区律师文集 03-30 639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认定问题,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 条、付款凭证或借据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双方借款合同内容 中关于出借人的约定与合同的签字盖章人,结合钱款转出方的客观事实加以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条、付款凭证或借据上没有记载出借人 的,推定持有上述债权凭证的人为出借人,除非借款人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对原告通过继受取得出借人资格进行抗辩,是被告对原告的出借人 资格进行抗辩的主要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抗辩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9 条,即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案涉债权不得转让,或者案涉债权根据法律的不得转让,或 者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但原告是继受债权人并对被告提起诉讼的,被告可以抗 辩原告不具备出借人资格;其二,抗辩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即案涉债权虽然可以 转让,但是债权凭证所载的债权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被告抗辩原告不具有出借人资 格。如果当事人既持有债权凭证原件,又能够提交支出相应借款的凭证,证明款项 来源和款项交付过程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对其为案涉借款出借人的身份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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