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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的提出主体和对方的赔偿责任

刑事辩护 11-15 467

1、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哪些人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以及其他共同侵害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如果仅对部分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害人仅对部分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搬会告知应当追加其他被告人(但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如被害人坚持不予追加,通常情况法院会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会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该情况。
针对同案犯在逃的这种情况,因在逃同案犯刑事责任尚不明确,所以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日后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再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被害人已经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就不能再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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