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律师文集 06-07 574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变化,在当事人以发生了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时,部分人民法院会依据《民法 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对《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内涵作 出认定解释,即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部分人民法院在认定发生的客观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会结合当事人 的实际情况、订立合同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通过当事人行为体现出的主观心态 等来认定发生的客观变化是否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客 观情形。如在实践中,当事人常以全球性金融危机或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不 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享有法定解除权,部分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此类客 观情况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当事人应对该演变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商业风险 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该类形势的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当事人应 自行承担后果的商业风险。在认定发生的客观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人民 法院通过考察该不可抗力是否达到了影响合同履行并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程度,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 情形。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主张 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关事项免责。而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发 生了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及时履行了通知对 方和尽力补救的义务之后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免责,否则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