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律师文集 06-22 540
实践中存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 以转移其财产所有权的形式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的特殊担保情形,即所谓“让与担 保”。通常体现为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给出借人,约定待借款清偿后,出借人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返还给借款人或者 第三人,若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则出借人就标的物变卖、拍卖的价款受 偿。实践中还存在“后让与担保”和“股权让与担保”等特殊情形。
加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