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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如何分

离婚纠纷 07-06 374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特别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 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根据我国 农村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所在村落,这往往容易导致 在夫妻离婚之后,男方所在村落的集体经济组织剥夺女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 予以保护。实践中,一般是由留下的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同时给予另一方以经 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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