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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合同的特点

合同纠纷 08-22 626

所有权保留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它仅适用于动产买卖:第二它属干交付移 转所有权的例外;第三,它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所有权保留买卖 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已取回标的物的再出卖问题也是人民 法院进行裁判时关注的焦点问题。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虽然是特殊合同的一种,但是其仍应符合《合同法》总则 部分对一般合同效力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 提供的合同文本,对该合同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认定。其次,人民法院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 有明确的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 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并且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有以下 情形之一,出卖人享有取回权:第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 条件的;第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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