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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合同纠纷 09-19 454

人民法院在认定动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时,通常根据当事人是否完成交付 或实际占有标的物进行判断。多数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 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调了动产所有权变动的 交付方式只能依法律规定,排除了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对所有权转移进行约定的方 式。通常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对于当 事人采用现实交付的情形,人民法院将现实交付时间认定为所有权变动时间;当事 人采用简易交付方式时,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或达成转让合意时发 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当事人采用指示交付方式时,人民法院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 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认定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采用占有 改定的方式时,依据《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 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认定占有改定方式下动产所 有权自物权转让的约定生效时发生变动效果。少部分人民法院会以合同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优先为由,认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自由约定合同标的物所 有权变动。因此在裁判中会根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体现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合 意来认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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