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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和试用期认定

合同纠纷 08-22 567

1.试用买卖合同关系认定
实践中,试用买卖合同常与借用合同相混淆,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出借物无 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完毕后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 于判断合同双方是杏有出卖和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一般从合同文本、 双方往来函件等材料进行判断。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常使用“试用期 为……”“试用满意后方考虑购买”“试用合格后方付清货款”等表述表达一方当事人在试用后有购买的意向。
2.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认定
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人民法院在对试用期间进 行认定时一般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一般合同的自愿原 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的试用期间进行约定;第二,如果当事人在试用买卖 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首先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 的规定予以确定;第三,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依然无法确定,则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的期间。对于试用期的起算时间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则依照该约 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宜从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开始 计算试用期。原因在于: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即具备了试用的机会和条件,从收到货 物后开始计算试用期能够符合试用买卖合同的目的,亦有利于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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