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律师文集 09-19 726
依据《物权法》第6条、第9条及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自依法登记时发生效力,当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实 践中,常会涉及不动产实际交付而未登记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不动产所有权变动 的问题,部分人民法院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登记不发生所 有权变动的效果,当事人对房屋的占有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部分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出 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房屋交付时就已经 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