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07 535
以格式合同缔约是市场交易常用的方式,格式条款的解释同样应当适用《合同 法》第125条的规定,即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结合交易习惯、诚实 信用原则等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因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事先拟定 的条款,相较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其解释具有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41 条的规定,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因格式条 款未经当事人协商,而非格式条款则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合意,因此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