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22 768
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借贷事项达成合意,是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关键实质要 件。在对这一要件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双方构成 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意图是否明确进行判断。其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双 方为借贷关系并非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认定的决定因素,因为此类案件大多发生 在亲属、朋友等熟人之间,出于情面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对双方的借贷关系 进行明确的释明,因此,人民法院一般通过双方的行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就借贷关系 达成合意,如双方当事人就花费情况进行结算,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清偿该笔费用 等,这些行为侧面证明了当事人主观上并非是出于赠与的目的行事,而是以成立借 贷关系的目的行事。并且,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结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和家庭 生活常理进行考虑,因此认为亲属间出于血缘亲情关系,在急需用钱的情形下患难 相助,提供钱款而未出具相关手续,既体现亲人之间的亲情互助,亦符合家庭生活 常理。一般而言,在提供款项方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赠与对方并且其无须归还 的情况下,该款项的性质理应认定为借款。但具体到个案,人民法院仍会根据社会 习惯与常理作出不同判断,如双方为恋爱或同居关系时的钱款往来通常会被推定 为赠与或自然债务,一方主张其为民间借贷关系时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又如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时,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 法院也倾向于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