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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养老保险分割

离婚纠纷 07-29 464

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不是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从理论上讲,应当纳 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两种养老保险金:一种是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 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这两种情况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审判实践中 对这两种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进行了区别对待。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纳入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 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 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 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会产生较多的争议,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夫妻共 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取得”一般是 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 领取到手或纳人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 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 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 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 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一般较为明确,与实 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相关保险金只是时间问题。因此,人民法 院在裁判时对此也一般会按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第二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 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 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且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 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就离婚时的现 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这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离婚时 该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费的逐月累加而处于不断变化 之中;同时,保险金按规定通常也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发放,其发放数额和发放年 限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因此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 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但是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将其已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进行 处理。一般来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虽尚未实际取得,但 由于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或部门进行统筹和统一管理的,因 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的时间段既是确 定的,也是可以以证据形式明示的。虽然养老保险金不完全是养老保险费,但它是 日后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根本依据,也是夫妻离婚时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既存、现 有利益。这就为人民法院处理这种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提供了可行性:人民法 院虽不能对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量,但却可以就 离婚时夫妻双方现有保险金利益形式进行衡平。因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 险金账户下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保险费资金数额就是衡平的基础。至于 如何具体分割,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 割和价格补偿三种;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决定了在衡平不可预测的应当取 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 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 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 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 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 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从法律处理上 分割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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