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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错误怎么办

离婚纠纷 03-08 472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周某主张李某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李某是否应当返还周某个人财产。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周某与李某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周某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其在2020年9月25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周某认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错误地将其个人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于周某主张李某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主张李某配合将无锡市锡山区江润福邸北区3栋16单元1802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双方名下的诉讼请求,李某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套房屋归周某所有,故因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应由周某承担。
  综上,本院对于周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周某将无锡市锡山区××幢××单元××室房屋登记至双方名下,因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464元(此款已由周某预交),由周某负担2414元,由李某负担50元(周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应由李某负担的50元不要求法院退还,由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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