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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因本身质量原因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法律服务 09-19 466

该种情形一般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不合格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 者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扣押假酒、假化肥等,对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部 分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的规定,继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 定处理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将取得 的价款返还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 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买受人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人民法院认 为这种情形符合《合同法》第148条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即买卖合同标的 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被有关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导致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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