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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需要负责么

房产纠纷 03-08 740

【要点提示】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被盗是否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的居民区内”的事实发生争议时,对小 区车辆进出负有管理义务、但却未采取管理措施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 物业管理义务时有瑕疵、存在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进对摩托车系在叠彩丽庭小区白露花园莺歌苑89号楼下被盗这 一事实,已经穷尽了举证能力。建宇物业公司并未对除汽车以外进出、停放小区的其他车辆采取任何可 以确认车辆停入事实的管理措施,或给孟进发放过任何车辆进出凭据,建宇物业公司作为创设该举证条 件的一方,应对“案发当晚原告车辆是否停入小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反证,故应当推 定摩托车在小区内丢失的法律事实。孟进作为业主与建宇物业公司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法律 关系,建宇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以及 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等义务。建宇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疏漏和瑕 疵,由此给孟进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面因素建宇物业公司承担孟进全 部损失的60%较为适当。丢失摩托车的价值可以参照江苏省摩托车折旧年限7年的相关规定,确定为 6400元。登报挂失费200元和补办驾驶证费用18元,系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确定。建宇物业公司关 于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孟进关于赔偿车辆购置附加费800元 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做出判决:建宇物业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进损失3970.8元;诉讼费47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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