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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违约

房产纠纷 06-16 546

对于预约合同,人民法院认为预约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合同符合合同 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如果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在预约效力期间,当事人有实现交易的义务以及在有未决条款时尽 力完成协商和谈判的义务。就未决条款的磋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约时,一方不 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接受超过预约合同内容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违
约事项涉及预约合同的未决条款,而主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且当事人协商不 成的,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一般首先判断该未决条款是否应当列入主合同,还是 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中的未决条款,如果属于预约合同中的未决条款,则需要判断 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合同目的及双方在订立预约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进而认定违反预约合同中未决条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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